出访人员于2019年9月2日-9月7日赴波兰参加参加了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问题专家会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2019年工作计划第1.1.4项,2019年9月3至5日国际客协问题专家会议在铁组委员会(波兰、华沙)举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匈牙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克兰、捷克共和国等12个成员国代表,以及铁组委员会代表共28人参加了会议。
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主席尼古拉•诺先科向与会者致欢迎词,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专家叶连娜·安东涅维奇主持会议。会议主要议题包括:通报铁组第四十七届部长会议工作结果;研究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国际客协)及国际客协办事细则修改和补充事项的提案并准备修改和补充事项草案;研究有关《国际铁路旅客运输规范性文件查询手册》草案提案;研究有关对约110备忘录《铁组成员国间国际联运旅客列车和车厢检查规则》列入修改和补充事项的提案;研究有关对约111备忘录《铁组公用乘车证和铁组一次性免费乘车证的发放和使用规则》列入修改和补充事项的提案;参考现行的国际客协,修订《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草案附件《国际联运旅客运输合同一般规定》和其他问题等。其中第4项议题“研究有关对约110备忘录《铁组成员国间国际联运旅客列车和车厢检查规则》列入修改和补充事项的提案”由于无国家提出相关意见而未纳入正式议题中。
在会议召开之前,我们已将中方提案及相关意见提交铁组委员会;在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与各方深入讨论有关问题,与会代表对我方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并吸纳到有关条文中,会议友好热烈,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二、出访成果及工作落实
会前,我们事先征询了国家铁路局对此次会议提案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并就3月份专家会议议定书中1.4项,俄罗斯联邦提出补充第35条“运送费用的退还”第4项的提案原则同意,并提出“原第4项第一款中的“乘车票据”修改为客票,与增加的一款内容相区别,避免引起歧义”的中方意见;就议定书中1.7项,波兰共和国提出补充国际客协办事细则中活动受限人士运送信息传递方式和方法的提案原则同意,并提供中方正在使用的活动受限人士运送信息样式供参考。为充分发挥中方在国际旅客联运规章制度制修订中的作用,我们与大连交通大学专家就《国际客协》《国际客协办事细则》等文本以及各参加方提案进行了充分、认真的研究,形成中方提案。
会上,与会代表主要围绕以下六个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我们提交了7条提案,4条提案通过铁组委员会翻译核实后属于中文翻译问题可自行修改,未提交会议讨论,1条修改后采纳,2条未采纳。会后,各参加方共同签订了会议议定书(附后)。具体如下:
1.通报铁组第四十七届部长会议工作结果
会议主席提交了铁组第四十七届部长会议工作结果及所通过的有关国际旅客联运运输法方面的决议,与会者将该信息备案。通报过程中提及部长会议中大韩民国提出加入铁组的意愿,朝鲜民族主义人民共和国表示要回国内进一步磋商。
2.研究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国际客协)及国际客协办事细则修改和补充事项的提案并准备修改和补充事项草案。
(1) 关于国际客协
与会者研究了白俄罗斯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蒙古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有关修改和补充国际客协的提案。
中方提交了7条提案,4条提案通过铁组委员会翻译核实后属于中文翻译问题可自行修改,未提交会议讨论,1条修改后采纳,2条未采纳。
属于中文翻译问题自行修改的部分:
一是第12条第6项修改为:提供帮助需满足下列条件,即活动受限人士应在提供帮助的承运人或其被授权人指定的时间抵达指定的地点。理由:与前文表述保持一致。二是第35条第6项修改为:退还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费用时,可向旅客或发送人扣除同退款有关的费用,但根据本条第2项退还运送费用时除外。理由:本协定中没有“旅客乘车费用”的概念,与第34条第1项“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费用”的表述一致。三是第42条第1项第一段修改为: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属于旅客、发送人、领收人或其被授权人。理由:与前文表述保持一致。四是附件第2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中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修改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修改后采纳的部分:
第4章第29条“包裹的承运条件”第2项最后两段修改为“一件包裹的重量不得少于5公斤且不得超过165公斤。如一件包裹的重量不少于5公斤且不超过75公斤时,既可在开办行李业务的车站之间运送,也可在开办包裹业务的车站之间运送;如以包裹运送的不可分割物品重量超过75公斤且不超过165公斤时,仅能在开办包裹业务的车站之间运送。”。理由:行李有明确的承运重量范围,但包裹没用明确的承运重量范围,应该给予明确。
未采纳的部分:
一是第3条第1项修改为:本协定对运送过程参加者、旅客、行李和包裹的发送人和领收人均有约束效力。理由:原表述中缺少本协定对实际承运人、被授权人的约束效力。根据第2条术语,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车辆经营人、基础设施管理人和被授权人都是运送过程参加者,都应受本协定约束。但会议认为,运送过程参加者范围过大,国际客协无法对承运人之外的人员加以约束,但可将“行李和包裹”删除。二是第34条第1项第一段修改为:国际联运旅客、行李和包裹的运送费用(客票票价、卧铺费、补加费、行李和包裹运费),按适用的运价规程或依据双边或多边协定计算。理由:由于运输合同条件的变更而收取的补加费也应包含在运送费用中,按适用的运价规程或依据双边或多边协定计算。但会议认为补加费应由各国自行规定,不用双边或多边协定,未予修改。
波兰共和国提交了关于乘坐波铁城际公司列车时为活动受限人士提供服务的信息。
与会者研究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补充第12条“活动受限人士的运送”第1项的提案,并商定了该项新的表述。“第1项 承运人可通过互联网和/或其他方式向活动受限人士提供服务信息。根据活动受限人士的请求,承运人应以尽可能使其获知的形式为上述人士提供以下信息:能提供哪些服务,完成乘车以及进入铁路车站、旅客站台和车厢的可能性。”
在讨论第12条的过程中,与会者支持俄罗斯联邦对国际客协补充附件的提案,该附件内含活动受限人士在国际联运中乘车可能性的信息(国际客协参加国承运人网址、联系电话和地址)。因此与会者请国际客协所有参加国于2019年10月1日前将上述信息提交波兰共和国编制附件草案,以供在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例会(2019年11月19-21日,铁组委员会)上审查。
俄罗斯联邦建议对第35条“运送费用的退还”第4项补充下列内容:“1.如果旅客没有开始乘车并在列车出发6小时前(团体票为5天前,对立陶宛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的承运人为1天前)提出乘车票据以便加以记载,退还载有旅客出发、到达日期和时间的乘车票据(在同一空白票上办理的客票和卧铺票)的票价。如未遵守上述期限,乘车票据票价不予退还;”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表示反对,理由是对旅客存在不公平的对待,与会者研究了该提案后未商定一致。
为执行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问题专家会议(2019年3月12-14日,铁组委员会)议定书第1.3项,拉脱维亚共和国和乌克兰提交了关于对国际客协补充列车晚点或停运时承运人责任一般规定的提案。与会者研究了该提案后未商定一致。
(2) 关于国际客协办事细则。
中方未提交提案。与会者研究了俄罗斯有关国际客协办事细则修改和补充事项的提案。一是第2条““乘车票据的办理”第1项第12段表述如下:“自动方法填写乘车票据时,按照国际铁路决议(IRS)办理。第3.1项第3段表述如下:“RCT2票据应遵循IRS90918-8《以电子方式签发的铁路旅客客票样本》的规定。”理由:因铁盟旅客服务工作组已通过决议,将铁盟备忘录名称变更为IRS(国际铁路决议)。与会者研究了该提案并表示同意。二是第17条“旅客乘车票价以及行李和包裹运费” 第2项第二段表述如下:“发站在计算行李或包裹运费的总额时,应首先按照适用的运价规程的运费表分别计算每一参加运送承运人的1公斤行李运价和10公斤包裹运价。然后将按照上述方法得出的每一参加运送承运人的运价率,乘以行李公斤数或包裹10公斤倍数(相乘前将包裹总重量向上进整至10的整倍数),再把参加运送的每一承运人的运费和向行李或包裹发送人核收的总额记入行李票或包裹票。”理由:为提升旅客行李运输条件。与会者研究了该提案并表示同意。
3.研究有关《国际铁路旅客运输规范性文件查询手册》草案提案。
中方未提交提案。与会者指出,铁组成员波兰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执行了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专家会议(2019年3月12-14日)议定书第2.3-2.6项的委托,准备了有关对《国际铁路旅客运输规范性文件查询手册》(下称—查询手册)草案引言部分补充查询手册中所使用的简称列表、对第4部分“承运人与承运人间相互关系规范性文件”补充新的第7项“专门运价条件协约”、对第7部分“铁路员工乘车规范性文件”第2项补充FIP(Le Fonds interprofessionnel de prévoyance)组织信息的提案,还准备了有关修改查询手册第3-9部分表述的提案并提交铁组委员会。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将收到的提案进行了汇总,并于2019年7月30日向各位专家通过电子邮件寄送了查询手册草案。
与会者请俄罗斯联邦于2019年10月31日前参考匈牙利的提案修订查询手册第5部分第3项。
为执行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专家会议(2019年3月12-14日,铁组委员会)议定书第2.7项的委托,白俄罗斯共和国编制了附件2《国际旅客联运开行车辆型号和等级代码(对应)表》草案。与会者研究并商定了附件2草案。
4.研究有关对约111备忘录《铁组公用乘车证和铁组一次性免费乘车证的发放和使用规则》列入修改和补充事项的提案。
执行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会议(2018年11月13-15日,铁组委员会)议定书第3.7项委托——准备修改铁组公用乘车证和铁组一次性免费乘车证样式的提案,拉脱维亚共和国建议保留第十三版约111备忘录《铁组公用乘车证和铁组一次性免费乘车证发放和使用规则》(下称—约111备忘录)附件1和附件3现行的表述内容。与会者商定了上述提案。
5.参考现行的国际客协,修订《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草案附件《国际联运旅客运输合同一般规定》。
根据铁组第四十七届部长会议(2019年6月4-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第5项议程决议,与会者参考现行国际客协研究了有关修订《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草案》附件《国际联运旅客运输合同一般规定》(下称—一般规定)的提案。
会议主席重点强调了以下事项:一是国际客协和《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是两个独立的文件。二是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提案提出,本次形成的一般规定草案文本将提交至通过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文本国际会议审查。
中方认为一般规定中第十二条“携带品和动物的运送”第二款“二、携带品中危险物品的运送由《国际联运危险货物运送一般规定》规定。”和第十三条“行李的运送”第三款“三、按行李办理的危险物品的运送由《国际联运危险货物运送一般规定》规定。”均修改为“携带品和行李均不得运送危险物品”。理由:与目前国内规定不符。
6.其他问题。
中方建议继续修改完善《国际旅客联运乘务人员规范性文件》,以铁组备忘录形式印发,在各成员国执行,统一规范乘务人员现场作业行为。会议未通过我方提案,原因在于,如以铁组备忘录形式印发,需先明确该文件为铁组强制性文件还是指导性文件,现阶段正在修改完善《国际旅客联运乘务人员规范性文件》,暂不建议明确以何种性质文件印发。
与会者编制了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问题2020年工作计划草案,以供在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例会(2019年11月19-21日)上商定。
与会者请铁组各成员研究在本国举办2020年专家会议的可能性。
与会者编制了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问题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工作纲要草案,以供在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国际客协问题会议(2019年11月19-21日)上商定。
本次出访活动完成了参会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果。出访人员利用这次机会,充分研讨学习了铁路合作组织国际客协关心的重点问题,为今后在教学和科研中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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